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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公司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湖南谦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8 08:08:43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商标注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商标注册不当可能会注册失败。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千差万别,其中被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占失败的80%以上也成为目前商标注册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其他的原因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公司就给大家讲讲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一、商标注册晚一步大家都知道商标是唯一性的,在注册商标之前首先先查询这个商标有没有人注册,在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都会坚持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现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被注册申请,将驳回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二、申请的商标违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经果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是经过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被驳回,不予注册。

三、与驰名商标撞车若与驰名商标撞车,则商标必死无疑!

四、商标拳法显著特征在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显著特征,经审查员审核之后不具备可识别性的将被驳回。《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符合以上三点就不能注册为商标。

五、公告期被异议因为工商局的工作员工也不能保证审查的商标有没有问题,所以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商标法》规定有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在这期间如果对商标提出异议,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材料,这样的答辩会帮助异议的胜算率。商标注册的过程肯定不是一帆风顺的,所以在注册前要做好检索的工作、最好找专业的公司进行专业的查询判断来降低商标注册风险,以免因盲目的使用和宣传造成公司或个人不可挽回的损失。以上就是我们公司总结的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商标可以作为彰显一个企业文化和提高企业辨识度的重要性标志,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之间的差异快速的区分备选产品,在我国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同时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能够让消费者认识到产品之间的不同,而商标注册的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此更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下文便为大家简要分析商标注册的意义具体都体现在哪些方面。实现商标注册的意义彰显在哪些方面?

1.提高企业所属产品的声誉和商誉商标既受到了企业商誉的影响也是企业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惠的商标注册机构其商标依附在商品之上,因此当商品产生销售时消费者能够更好的接触并更清晰认识到这一企业,所以当企业通过商标注册获得优质的商标之后,也能够更好的让消费者认同企业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声誉和商誉,卓越的商标注册能够通过商标的辨识度来让企业在消费市场之中占有更好的地位;

2.促进企业的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企业将商标和产品进行捆绑宣传时,只有拥有更好的企业实力才能够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商标,因此通过可靠知名的商标注册能够让企业的宣传效果得以落实,将产品和商标进行统一宣传时能够更好的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因此商标注册对企业综合实力提升有着更好的促进意义;

总之,实现商标注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上两个方面,由此推断满足客户需求的商标注册价值也会随着企业的知名度逐步增长,因此企业在通过商标注册之后应当进行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来提高企业自身知名度,既能够提高企业的认知度也能够提升商标的有形价值,而其价值提升之后也能够为我国的各大类型的企业树立优良的外在形象,推动其进一步的发展并为之带来更好的前景与机遇。

商标即发侵害的法律释义:商标即发侵害是指即将发生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从民法理论讲,侵害行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以违法为前提,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即可构成。因此,侵害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执行公务造成的侵害行为等。即便是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并非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这样的违法侵害行为才被称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从法律实践讲,当侵害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即构成了侵权之“债”,其相对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使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债权请求权。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绝对权,对于侵害绝对权的法律救济权利是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为核心内容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既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不需要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更不需要有损害结果,只需具备一个要件即存在侵害事实或者侵害可能。因此,对于商标即发侵害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合理合法。

事实上,发生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即发侵害与商标侵权分别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救济不能相互替代,两者各有分工。前者是一种防止性的保护,目的在于预防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一种进取性的保护,目的在于以财产性的赔偿制裁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标即发侵害的行政执法实践:

笔者认为,即发侵害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侵权未遂。因此,工商机关对于不属于商标侵权的即发侵害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面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束手无策、无可作为。从积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目的出发,工商机关应积极行政,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人实施行政指导,进行提醒、提示、预警。这样,既可以充分彰显行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能提升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地位。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工商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指导后仍然任由即发侵害行为继续发展并最终构成了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可以视情况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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