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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区别
随着政策福利越来越好,国家也鼓励创业,所以每年都有很多人想注册公司,但有不少人又不了解注册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也不清楚注册公司地址注意事项有什么,因此,下面就由我司小编给大家讲一讲在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些什么?
一、注册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准备三个公司名称理由是你申请的公司名称,可能与在先公司名字重名,所以有三个名称好做备选
2、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信息包括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的身份信息。尤其要注意,监事不能与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重名;有些城市工商管理部门如提供网上全流程成立公司的,要提供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的四大行办理的U盾。
3、填写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同行来填写。注册资本在没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不需要太高。股东占比根据协商好的比例来填报。公司经营范围的填写不要有前置审批的内容。
4、准备租赁合同,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要求严格的话,需要提供租赁凭证、房产证、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注册公司办公地址的注意事项:
1、税收负担要考虑: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因此,应比较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并且,税收优惠政策是和公司以后的利益永远相关联的,享受到好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当于少交税,增加公司的收益,这是和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2、注册资本要考虑。实行认缴制后,注册公司的门槛降低了。但各股东的股份比例应该谨慎考虑,这会影响今后公司的运营管理。
3、股权比例要考虑。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比例是与公司以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收益相关的.所以在公司注册之前就要确定,是一个人投资注册公司,还是与别人合伙注册公司,若是多人投资注册公司,投资者之间的股份比例如何确定要明确好,以减少以后的利益纠纷。
4、注册地址要考虑。注册公司时,必须有工商局备案的合法地址。不同类型的公司及不同的经营范围,对注册地址有不同的要求。从税负的角度考虑,有些地区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也是选择公司注册地的考虑因素之一。
5、经营范围要明确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以后的业务就不可以超过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不明确,以后出现经营范围问题,还需要进行变更。可以将现在经营的或者以后可能要经营的方面写进经营范围里。经营范围也受注册地的产业政策及注册地址的限制。
自从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众多企业的重视。然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仍未把知识产权当回事,以致于在行业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那么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有什么用呢?下面将以独家视角为大家详细介绍。
国家的富强靠经济,经济的振兴靠企业,企业的竞争靠知识产权,这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常言说得好:“一招鲜,吃遍天”。企业拥有领先的技术和知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就能赢得激烈竞争,获得丰厚利润。
例如专利权,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企业拥有了它,就可以在市场上占据极大的优势,获取众多的好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垄断”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市场,增加或者保持市场份额,获得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获取收益;利于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资金;可以将专利权评估后进行投资;可以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举措,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因此,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的地位决定了企业所处的地位,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更为显要。也正因如此,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问题一直是证监会和广大股民关注的重点和焦点,其不仅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完整性,还涉及到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直接影响着企业是否能顺利上市。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长沙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长沙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的两大区别:
1、商标注销后是可以重新申请的,但是商标撤销是不能的。
2、商标注销是主动行为,商标撤销则是被动行为。
商标撤销的情况:
1、使用不当撤销商标
2、注册不当撤销商标
3、争议撤销商标
商标注销的情况:
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3、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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