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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公司专利申请的相关规范

作者:湖南谦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0 08:08:24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文字商标: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长沙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

专利分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专利。那么有很多朋友有一个疑问就是发明专利可以转让吗?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只要是专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所以发明专利转让也是可以的。那么发明专利转让的流程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发明专利转让流程:

1、发明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注意,邮局汇款单附言一栏一定要写明:“专利号,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以上就是关于发明专利转让的流程,具体的内容根据地区不同会有差距,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沙商标注册是企业树立品牌、扩大市场的重要举措,企业要想长远发展,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公司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及所需准备的材料并不熟悉,因此有很多公司会将商标注册委托给代理机构,但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容易受“100%通过、免费注册商标”的广告语影响,从而掉进坑里。下面让为您讲解申请商标注册时有哪些雷区,又该如何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雷区一:忽略查询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需按照流程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前期工作是成功注册商标的重要环节。如果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其后期的申请时间也会受到影响,申请流程复杂,驳回复审难。商标申请顺利的情况下,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得到。但是中途一旦有什么问题,两三年的时间都有可能。所以,提醒您一定要重视查询商标,查询商标时建议您选择正规网站,目前可以在商标局或者网进行在线咨询。如果申请商标前未进行查询,导致您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后续商标没有申请成功,这时候您只能尝尝功亏一篑的滋味了。

雷区二:轻信免费注册广告文字游戏类型的广告在任何行业都在“大放异彩”,在商标注册中也不例外,一些不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为了吸引大量客户的眼球,往往会采用“免费、100%”这样的词汇作为噱头,引君入瓮。首先,你自己就要学会拒绝这些词,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申请一个商标,商标局需要收官费,代理公司需要收服务费,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由于商标申请过程比较复杂,所以拥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完整的服务体系,以及收费标准透明的公司才是您的正确选择。一些不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低价的渠道取了客户的信任之后,往往利用客户对商标注册的具体事宜不了解而巧设陷阱。

他们或是不查询商标近似情况,或是故意帮助客户取一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名称,利用多种手段令商标注册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随后以商标存在驳回、异议等风险,巧立名目制造事端,或是趁机推销驳回复审等其他商标业务,或是以商标局名义虚构收费项目,通过各种陷阱诈取客户钱财,令企业及个人防不胜防,最终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长沙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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