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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专利办理的步骤

作者:湖南谦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7 08:31:26

当消费者在同一类型商品的选择上踌躇不前时,品牌名气越高的商品,一般更受消费者的青睐。拥有商标才能打造知识品牌,商标对塑造品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现在很多企业都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就是企业最好的名片。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对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定在中国;第二,广为知晓的关键在于商标知名度的大小,与品质是否优秀是否享有较高荣誉无关。

(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1、这三者的区别主要在其知名度的范围不同

(1)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2)著名商标一般规定在一些省级的地方法规中,多指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为公众广为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3)知名商标则一般是在本地(市级地区)范围之内为公众广为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2、驰名商标不要求该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要求必须是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3、驰名商标不一定都是注册商标,未注册的也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在推广自己的品牌商标的过程中,我们先定一个小目标,成为本地的知名商标,在小目标的基础上定一个较大目标,成为本省的著名商标,然后勇往直前成为全国有名的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享有什么特殊权利?驰名商标除了享有普通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法律还赋予了它一些特殊的权利来保护。

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局限于注册商标,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即进行跨类别保护,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长沙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处理。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拥有商标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认定驰名商标能提升企业知名度,企业拥有一枚或者几枚驰名商标后,可直接提升企业知名度,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便利性的提高,估计很多人对于商标和品牌等等相关的概念估计早已耳熟能详。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中,充当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而当前国内最为盛行的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原则则是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具体而言,一标多类主要是指一件长沙商标注册申请中就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多个项目上申请注册统一商标。商标注册一标多类是商标申请中的一种原则,我国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原则,指的是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那么你知道商标注册一标多类的好处有哪些吗?

一、保护多个类别,拓宽行业领域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能够保护多个类别内容,同时能够有效的拓宽行业领域,继而奠定未来的发展基础。

二、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号资源,使商标注册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三、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而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审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快商标认为,最好的知识产权策略是要保证商标、字号、域名都没有在先使用的情形并且全部可以由自己使用和注册。商标查询的深度取决于企业的规模以及品牌战略。快商标认为,最好的知识产权策略是要保证商标、字号、域名都没有在先使用的情形并且全部可以由自己使用和注册。

一般来说,有以下三个深度的商标查询:精准查询、分析查询、广泛查询。精准查询是指在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网站上对于注册商标的查询。如果已经存在在先注册商标,无论您是否知晓,只要你使用就会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况,精准查询还可以保证你能成功将长沙商标注册在自己企业名下。此外,精准查询还可以确定除了你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之外,是否已经被跨行的企业注册为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成功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企业以后拓展业务领域,可能不再有使用相同商标的权利。

对于部分公司而言,特别是对于希望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公司而言,精准查询只是第一步。如果商标的显著性较高,更加彻底的查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对于仅仅想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公司而言,如果可以容忍突然哪天跳出一家早已在使用商标的同行的风险,精准查询已经足够。根据商标的类型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分析查询需要对以下商标进行查询:

(1)读音、形状、含义三方面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

(2)容易导致市场混淆的近似商标。

与精准查询相比较,分析查询更深度,并且包括更多的商标近似性分析,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分析查询能够大幅度降低以后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希望能够长久实施品牌战略的公司而言,分析查询是必需步骤。广泛查询除了精准查询和分析查询之外,还包括利用其他资源对未注册商标、声称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商标查询,这些资源包括企业黄页、商品名录、B2B企业平台等。

广泛查询的目的是发现任何可能的实际使用,无论其是否已经注册。根据小编的经验,大部分商标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结果都是支持第一个使用者的。对于本地企业而言,广泛查询至少包括检查相关的企业黄页、报纸、产品期刊及其他可能包括与本地商标相冲突的其他资源。对于希望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创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广泛查询可以包括许多不同的线上线下资源。

企业可以自己完成商标的精准查询和分析查询。同样,也完全可以自己完成广泛查询。但是,如果你希望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并且有清晰的品牌战略,建议聘请专业的商标律师帮你完成这些工作。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长沙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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