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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低劣,不仅可能导致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还会处以通报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反观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对注册商标施加了商品质量保障的义务。
但长沙商标注册程序本身并没有此要求,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本身也不支持。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依据。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在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众所周知的案例就要数,五粮液集团为保护品牌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一粮液、二粮液等数字粮液商标。其中,三粮液商标却因与陕西省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旗下定军山三粮液商标近似而遭异议。五粮液集团历经异议复审、诉讼,却仍憾失三粮液。不仅是五粮液公司,许多企业也投入巨大精力注册了一系列的所谓防御商标。
究竟,企业建立的这道商标防火墙是否真的防火?尽管注册防御商标在保障企业权益方面作用明显,但也存在困局。防御商标以保护为目的,几乎没有使用的可能,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将被依法撤销,也就是说,即使五粮液集团的数字粮液商标成功注册,如果三年内没有使用,也很有可能被撤销,即一般说的撤三。但是三年内如果仅仅使用了一下,使用不多,所以一般保护性的长沙商标注册,很少有被撤销的。撤三申请的举证救济。
当商标利害关系人提出撤三申请,企业如何抗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这些证据包括付款凭证、送货单据、广告宣传资料以及研发、生产、销售等合同或协议。
另外,由于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必须提供在中国使用的证据,且证据发生的时间必须控制在撤销申请提出之日的前三年内,超前或延后均非有效证据。商标是有限资源,闲置浪费不利于商标管理,甚至延缓企业的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如果企业无意自主开发,也可将商标尤其是指定商品(服务)与主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的防御商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撤三造成的注册成本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盘活僵尸商标,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率。
把握时机,有谋划注册防御商标。除了保护企业的既有权益,注册防御性商标还是企业未来多元化发展和品牌扩张的伏笔。罗汉文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阶段实施,构建防御网络,如企业可以从商品(服务)相关度高的类别向相关度低的类别逐步注册,也可以从国内向国外扩张注册。另外,把握时机对相同商标进行重复注册也是对抗撤三的方法之一,当某个商标被撤三,撤三审理还没完成,新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已进入了公告阶段。
这样,即使老的防御商标被撤销,也无损企业的防御能力。商标注册企业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有些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中注册,因此,商标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否则商标可能因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导致注册失败;即使注册成功,不具有显著性或显著性弱的防御商标也不能对主商标起到保护作用。此外,企业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地址发生变更,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然可能造成接收不到商标局通知,进而错失答辩机会的后果。
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首先,是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二、长沙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其次,是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二、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再次,是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二、商标的注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他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损害的可能,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程度,知名程度越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越高。
最后,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所谓“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所谓“相似”,是指商标反映了该自然人的主要的特征,使公众只要看到就明白其指的是该自然人。
二、商标的注册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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