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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企业专利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湖南谦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1 08:14:15

一、咱们要规划一个吸引人的大众账号微信大众账号营销。即是经过微信的大众账号,把一些好的内容,传播给我们,并且能跟我们互动起来的这么一个进程。所以好的内容至关重要。每个职业不同,内容则不一样的。那么什么样的内容才是好的内容呢?

当然是我们喜爱的,能导致我们感兴趣来的,则是好的内容,比方,我如今正想买一台联想电脑,你就在这个时分,你告诉我联想电脑一折出售,那么,这个内容,关于我来说,即是有吸引力的,好的内容。再比方,前段时间有一个事情,我就以为它的内容非常好,是关于我平常回老家做车的,原来三个多小时,五十多块钱的车票钱。如今只需二十一块钱,两个小时就能到家了。我在网上看到这条信息,关于我来说,这信息即是好内容。

近年来,工商局大力简化商标流程,进行长沙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今年6月29日,商标局发布《关于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系统试点运行的公告》。公告称,将进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试点。6月30日(含当日)之后产生的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发文,以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邮箱。

试点运行期间,67种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系统发送,文件详情见附件。工商局简化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系统试点由此,小编提醒各位商标申请人:

1、试点运行期间,电子送达系统支持发送67种商标文件(并非所有类型的邮件),详见附件。

2、注意查阅注册邮箱文件,及时接受商标申请文件以免耽误商标注册进程。

3、该电子送达系统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只针对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和企业用户进行,申请人还需注意纸质邮件接收(地址变动需要第一时间办理变更)。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长沙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对于商标来说:“再不注册,商标就没了!”专家建议,针对长沙商标注册越来越难的情况,给广大申请人支了几招:

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注册商标要先下手为强

很多企业在成立伊始没有商标意识,而是自己的品牌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或者是发现有人假冒自己的商标之后,才想起来注册,往往却发现根本就注册不了了,但此时企业已经很依赖这个这个品牌,不愿也不能推倒重来,从而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所以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把产品推向市场之前就应该进行商标的注册,尽早获得商标专用权。否则,当推广出去的品牌无法注册的时候,不仅企业发展遇到瓶颈,同时还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二、委托专业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很多人误以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就是制作和提交商标申请书件,其实,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了这些之外,从商标名称的策划、查询、提交申请,到后期商标进度监测,特别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运用、保护和管理等,都能提供专业的建议并且帮助企业实施。所以,企业的商标注册需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而不能仅仅考虑价格因素。

再考虑到商标申请的难度,有些大型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也开始提供更有保障的服务,比如有的代理机构承诺商标被驳回的话,由代理机构帮企业重新进行申请,直到注册成功一件为止。这样的服务相当于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风险共担,有了这样的保障,对大多数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文字、图形、英文等分开来申请

很多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总是首先考虑价格和成本,往往是将“文字”“logo”及“英文”或者“汉语拼音”放在一起做为一个商标申请。孰不知,这样的做法恰恰加大了商标申请的风险,人为的增加了商标注册的难度。

这是由于商标审查中所遵循的是“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原则,所以,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某一个构成元素和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从而整体被驳回的情况。

所以商标申请时,最好的原则是,一个商标中的构成要素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企业的商标中集汉字、logo、英文和拼音与一身,最好的方法是将几个构成要素分开来分别注册。这样就可以将注册风险给分解掉,如果有其中一个被驳回的话,不至于影响到其余商标的申请。

而且,分开注册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随意地组合使用。拿上文所举的既有汉字和英文,又有logo和拼音的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讲,实际使用中,可以将上述四个商标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使用场合的不同,将四个单独的注册商标随意地组合使用,从而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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